(2015)蚌山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侯小兰与李伟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28号李伟:侯小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1、强制执行;2、司法处罚、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许富宝联系电话:371****账户名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号码:80600012011100006373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