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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汪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汪明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陈卓。委托代理人:葛帅。被告:汪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汪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