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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张晓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永松。系张晓燕丈夫。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强,四川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燕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强,四川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燕诉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燕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燕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晓燕负担。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