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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邱某某,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