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乃龙,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