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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乃龙,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