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燕玲与张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燕玲,张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于燕玲。被执行人张延龙。申请执行人于燕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