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国华与新疆经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华,新疆经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华。被执行人:新疆经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洪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国华与被执行人新疆经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名下的房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信息,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不力孜审 判 员 田 蔚助理审判员 高 俊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