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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决定撤回本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于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