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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明继国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继国,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明继国。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鱼龙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董事长。明继国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继国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