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虎王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14042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虎王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曼群岛大开曼乔治镇(GeorgeTown,GrandCayman,CaymanIslands)。法定代表人:马修·富林(MatthewFlynn)被执行人:普劳特国际有限公司(Prout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被执行人: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虎王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14042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167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查明被执行人普劳特国际有限公司在境内没有分支机构。2015年6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送达(2015)广海法执字第167-6号参与分配函,参与该院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