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雷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守兴,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女,农民。原告雷某甲与被告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我与被告恋爱结识交往,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雷某乙,其后双方共同抚养、照顾家庭,过着美满幸福的生活,但不知何种原因,被告在2015年2月28日离家后就一直在娘家居住未归,期间也不过问孩子的生活,原告曾多次劝其回家未果。无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雷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申某缺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雷某甲与被告申某恋爱结识交往,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雷某乙。孩子出生后,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后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离家后一直在其娘家居住未归,期间也不过问孩子的生活,原告曾多次劝其回家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30%支付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孩子10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第二次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支付完毕孩子10周岁到18周岁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原、被告非婚生子雷某乙出生证明,原、被告非婚生子雷某乙与被告合影照片5张等证据在卷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与被告申某恋爱结识交往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无婚姻关系,雷某乙系原、被告所生非婚生子。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申某离家后不过问孩子生活,拒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欠妥,故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申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告申某系山东省阳谷县安乐镇肖刘村村民,现,在外务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30%支付孩子抚养费未超过上述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雷某乙,××××年××月××日出生,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3日起至雷某乙年满18周岁止,共需抚养16年1个月,计抚养费为38416.65元(7962元/年÷12个月×30%×193个月)。被告申某系在外务工人员,收入不稳定,原告要求被告分两次支付雷某乙抚养费超过被告支付能力,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被告申某每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被告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子雷某乙由原告雷某甲抚养。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被告之子雷某乙抚养费1791.45元;自2016年起至2020年,于每年4月17日前支付原、被告之子雷某乙抚养费元2388.60元,于2021年4月17日前支付原、被告之子雷某乙抚养费796.2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魏 武人民陪审员  刘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