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36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电梯保养单起诉,要求判令:一、广信公司支付西子公司维保款30850元、配件款2680元和违约金1791.60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方法,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共计35321.60元。二、广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信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承揽合同事实如下:委托方:广信公司。受托方:西子公司。服务范围:广汉市韶山路广信“拿铁城”项目F8NHY409-18电梯10台;广汉市中山大道广信“曼哈顿”F8NHY421-28电梯8台。服务内容: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维护保养费:广信“拿铁城”项目27000元每年;广信“曼哈顿”项目21200元每年。广信公司需另支付电梯年检费用,单价200元以上的配件费用。服务期限:广信“拿铁城”项目自2013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广信“曼哈顿”项目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付款方式:6个月为一次付款周期,广信“拿铁城”项目首期款13500元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广信“曼哈顿”项目首期款10600元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此后各期保养费在各付款周期的第一个月30日前支付。更换单价200元以上配件的,配件费用在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履行情况:西子公司实际为广信“拿铁城”项目提供维保服务的期限为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西子公司实际为广信“曼哈顿”项目提供维保服务的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付款情况:对广信“拿铁城”项目的维保费,广信公司已支付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共计27000元,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的维保费20250元未付;对广信“曼哈顿”项目的维保费,广信公司已支付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的维保费21200元,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维保费10600元未付。违约金:广信公司逾期支付维保费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另查明,在维保期间广信公司向西子公司购买2680元的配件。本院认为,西子公司向广信公司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并出卖配件,广信公司应当支付维保服务费并支付配件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现西子公司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合约定,本院予以调整,经计算应为959.81元。本院对原告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款人民币30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配件款人民币2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广汉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59.81元(暂算至2015年6月8日,此后以未付维保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5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31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寒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