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喜容与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喜容,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6号原告何喜容。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桥头××海国际广场××楼。法定代表人:黄国安。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喜容与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喜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水金色家园小区的三间车库(坐落位置:从金色家园北往南数第一、第二、第三间)予以查封。原告何喜容提供案外人余雅钢、沈德容位于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桐柏大道198号1幢1层1室商业用房一间为原告何喜容担保(房产证号:广水市房产证广水字第××号)担保期限至该案判决书执行完毕为止,担保人自愿承担本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何喜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水金色家园小区的三间车库(坐落位置:从金色家园北往南数第一、第二、第三间)予以查封。二、将原告何喜容提供的案外人余雅钢、沈德容位于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桐柏大道198号1幢1层1室商业用房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道金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