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黄某,女,1991年6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社木根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0619568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覃 彬审判员 林兆武人民陪同审员杨旋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