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与李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李玉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圣经,该支公司员工。被告李玉福,农民。委托代理人路兵,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寒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寒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凡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