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裕连等与刘冬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刘裕连,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谢远够,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系刘裕连的妻子。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小芳,男,广东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英,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刘洞生,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系刘东英的儿子。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有,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系刘东英的胞弟。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裕连、谢远够诉被告刘东英、刘洞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裕连、谢远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裕连、谢远够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裕连、谢远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刘裕连、谢远够负担。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