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方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赖建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方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赖建雄,苏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方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阔山头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建雄,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苏胜光,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方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建雄、苏胜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9965.7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3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