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何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何军,邵志昌,何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51-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代表人:方升兴。被执行人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被执行人何军。被执行人邵志昌。被执行人何林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2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35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5)杭淳执民字第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志昌、何林娟所有的千岛湖镇明珠路26号2-01室、26号3-01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何林娟所有的千岛湖镇明珠路26号2-01室房地产。二、拍卖被执行人邵志昌、何林娟所有的千岛湖镇明珠路26号3-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