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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金磊与王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磊,王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84-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磊,男。被执行人王建全,男。韩金磊申请执行王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全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已查封)。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