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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雪青与李素碧、王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青。被执行人李素碧。被执行人王忠俊。本院执行的张雪青与李素碧、王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李素碧、王忠俊所有的位于营山县城南镇农民街横一区一幢四楼右侧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张雪青,需解除本院(2015)营民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营山县城南镇农民横街一区一幢四楼右侧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