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龚斌、叶剑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1541-1号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姚龚斌、叶剑萍、兰溪汉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正平、姚寒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6854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47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15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