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阳敏、龙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敏,龙东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蒸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欧阳敏,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龙东萍,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阳敏、龙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1.44元,减半收取2450.72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优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