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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郭环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刚,郭志飞,郭志星,郭静贤,郭国花,郭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刚,男,汉族,1978年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志飞,男,汉族,1982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志星,男,汉族,1986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静贤,女,汉族,1988年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国花,男,汉族,1963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环有,男,汉族,1956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郭环有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环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