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郭环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刚,郭志飞,郭志星,郭静贤,郭国花,郭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刚,男,汉族,1978年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志飞,男,汉族,1982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志星,男,汉族,1986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静贤,女,汉族,1988年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国花,男,汉族,1963年4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环有,男,汉族,1956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郭环有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环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