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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0号原告: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宋珉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暂不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免交75000元,应收900元,由原告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