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阳与被卫青、卫刚云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阳,卫青,卫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杨阳,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青,又名卫燕青,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刚云,又名卫岗山,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阳与被执行人卫青(卫燕青)、卫刚云(卫岗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卫青(卫燕青)、卫刚云(卫岗山)支付杨阳彩礼2.6万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青(卫燕青)在平陆县城关信用社的存款18000元与卫刚云(卫岗山)在平陆县信用联社东街分社的存款87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