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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关某甲、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0。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景发,广东敬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爱铭,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某,曾用名江某南,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7。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江某及辩护人万景发、王爱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关某甲通过上家郑某(另案处理)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大江导航”的代理账号,约定其按照投注的金额、种类从郑某处提取13.3%和千分之三不等的抽佣。被告人关某甲利用其在该网站的代理权限开通会员账号,发展下线被告人江某等人,分配给被告人江某一个该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该网站定期开奖后,被告人关某甲再分别与下线被告人江某等人、直接接受投注的赌博人员和上家郑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从上家收取抽佣,再向被告人江某等人支付12%的抽佣。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关某甲与被告人郑某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关某甲另在网站上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30,216元,共计人民币340,216元。被告人江某多次接受骆某、李某投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关某甲、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关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2.被告人关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告人关某甲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关某甲的父亲现无人照顾,需要被告人关某甲照顾护理,被告人关某甲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关某甲减轻或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辩护人同时向法庭提交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关某甲及其父亲关则忠的医院诊断情况。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某大厦6楼C座将被告人关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黑色组装电脑一台、HTC牌手机一部;在金湾区红旗镇某房将被告人江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黑色组装电脑一台、中兴牌直板手机一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关某甲、江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潘某甲、韦某、潘某乙、梁某、骆某、李某、郑某、关某乙、叶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提取说明;5.搜查笔录;6.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7.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赌博网站及投注网页交易信息截图;8.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机主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收据、投注记录本、六合彩宣传单;12.物证:手机3部、计算器一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接受他人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按照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定,辩护人关于关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关某甲、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江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诺基亚牌黑色直板手机及计算器,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关某甲、江某的合法财产,本院不予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组装电脑及HTC牌手机、中兴牌直板手机,系本案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二台、HTC牌手机一部、中兴牌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