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晓兰与张小磷、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兰,张小磷,罗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兰,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小磷,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小玲,女,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兰与被执行人张小磷、罗小玲(2014)汀民初字第30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小玲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冻结[见(2015)汀执字第283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06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