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李廷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甜甜,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学,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