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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三加、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加,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吴三加,居民。被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碧城商贸园西首。法定代表人余妹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加与被告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盐城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三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三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依法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吴三加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