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梅新科与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新科,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梅新科,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7社。法定代表人陈大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新科与被告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梅新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新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新科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