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前路33号汇杰公寓3号楼201单元,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凤路27号三木花园C区2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发球,董事长。被告杨锋,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