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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德仁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德仁,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67号申请人甘德仁委托代理人胡晓清,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419号。法定代表人鲍明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德仁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德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甘德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