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于云忠与刘显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忠,刘显梅,丁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3号原告于云忠,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吕燕,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显梅,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丁同林,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云忠与被告刘显梅、丁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云忠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云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共计1275元,由原告于云忠负担。审判长 夏 民审判员 赵新丽审判员 李宝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卡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