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薛保同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6号申请人薛保同,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申请执行人薛保同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薛保同于2015年6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劳人仲裁字(2013)26号裁决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保同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立即支付补偿金及补偿工资共63000元。执行情况:1、2015年6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信息,经车管部门和房产中心回复均无登记信息。2.2015年6月10日本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查询被查询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在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675.63元。(未冻结。)执行结果:1.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保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一次性支付薛保同工资31500元。2、2015年7月7日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做结案处理。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3)安劳人仲裁字第2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事项,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主动履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安劳人仲裁字(2013)第2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赵 娟执行员  张育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