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方春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若寒,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