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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与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谢造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谢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盛世华南3号楼首层4-8、10-11号铺。负责人:欧檬,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银岭街63号一信产业园。法定表人:谢造辉。被执行人: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东。被执行人:谢造辉,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560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谢造辉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5609号裁决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