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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叶丽萍、徐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叶丽萍,徐高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陈旭初,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茆华,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住。被告:叶丽萍,女,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徐高健,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告叶丽萍、徐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