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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冲与张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张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冲。被告:张占全。原告王冲与被告张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冲诉称,被告张占全自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三次向原告借款41000元,并签署借据,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故诉请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占全经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占全以母亲住院需要费用为名,三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2015年1月10日,借款25000元,约定三个月偿还;第二次2015年2月3日借款5000元,约定两个月偿还;第三次2015年2月15日,借款11000元,约定两个月偿还,总计41000元。均打了借条,但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三张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占全向原告王冲借款,有借据为证,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如期偿还借款,推托不还没有道理。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可以自原告主张权利时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冲借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张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