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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锋、周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锋,周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锋。被执行人:周玉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玉秀的银行存款114500元至南宁市区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清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