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与谢久德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谢久德,解秀兰,谢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负责人孙会青,女,生于1972,汉族,系该店业主。被告谢久德,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解秀兰,女,汉族,民勤县人。被告谢凯,男,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春补胎店与被告谢久德、解秀兰、谢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春补胎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季春补胎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