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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与谢久德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谢久德,解秀兰,谢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民勤县四季春补胎店负责人孙会青,女,生于1972,汉族,系该店业主。被告谢久德,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解秀兰,女,汉族,民勤县人。被告谢凯,男,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春补胎店与被告谢久德、解秀兰、谢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春补胎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季春补胎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