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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刘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