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刘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