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都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玉文,周殿忠,潘金,赵继敏,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都玉文,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殿忠,男,汉族,农民。被告:潘金,男,汉族,农民。被告:赵继敏,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都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