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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祥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祥彬,赵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龙祥彬,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赵大贵,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大贵在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买、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