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芳芳、皇甫虎涛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芳芳,皇甫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李芳芳,农民。被执行人皇甫虎涛,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A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A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胜 涛审判员 李 伟陪审员 李章群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鸣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