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乡县大井矿业有限公司、赵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大井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催字第4号申请人:武乡县大井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婷。委托代理人:豆卫锋。申请人武乡县大井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5年5月12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269364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3月23日,出票人嘉兴王牌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中航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票面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乡县大井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