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权毅与张小兵、李小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毅,张小兵,李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权毅被执行人:张小兵被执行人:李小翠关于申请执行人权毅与被执行人张小兵、李小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2014)吉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涉案标的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小兵、李小翠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张小兵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法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