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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承德久酒威龙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承德久酒威龙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程建平,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武阳,经理。被执行人承德久酒威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承德久酒威龙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承德久酒威龙酒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履行给付30.08613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成品酒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