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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彪,王玉玲,张丽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被告朱彪,男被告王玉玲,女被告张丽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丽影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君人民陪审员  王柏人民陪审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