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57号原告:吴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