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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57号原告:吴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