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身份证号码×××1219。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粤C×××××小型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金湾区机场路二号闸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带被告人张某到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张某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欧某的证言;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4.处警经过���到案经过;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血样测试存根;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9.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10.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5)67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